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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時代精神︱Zeitgeist &#187; kojeve</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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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民共和主義的敵友關係</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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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6 Feb 2009 05:28:34 +0000</pubDate>
		<dc:creator>kojeve</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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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自十八世紀的後期，世界各地新的政治秩序在建制過程已然形成一種習慣：通過頒佈成文憲法宣告自身為新來者，進入世界的舞台。1789年美國訂立憲法，開頭便寫下We the people…..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規劃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之賜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本憲法。

1995年脫離蘇聯後的哈薩克民族制訂新憲時，同樣也廣而告之：
我們，哈薩克斯坦人民，由共同的歷史命運聯繫在一起，在哈薩克人的土地上創造一個國家，我們是熱愛和平的、文明的社會，致力於自由、平等、和諧的理想，希望在國際社會享有崇高的地位，在現在與未來，實現我們的高度責任，我們的所有行動都來自於我們的國家主權，我們接受這部憲法。
類似的集體政治行動如雨後春筍般蔓延兩百多年，這些銘刻下來的文字透露出重大的政治意義：不僅表明其身分，也提出共同體所珍視的價值。新憲法或國家的誕生之際，任何的新來者都同時向三種聽眾訴說他們的意志：一是面向憲法條文的人民、二是國際的社群，最後是肩負延續此一共同體價值的後代子孫。而制憲者或建國之父在面對這些聽眾時，環繞於心的便是要回答：「我們是誰？」
此一問題構成了憲法政治中的悖論：一方面是人民制訂憲法，另一方面則是憲法規範並賦予人民身份。後者在民主法治國被稱為公民身份；至於前者，那個「人民」究竟是誰，便顯得曖昧不明。他們的界定特徵為何？又顯露出何種政治性？對於政治秩序的創建原則及其正當性，（公民）共和主義與民族主義提供了兩種不同的思想資源。對於Schmitt而言，制憲權乃是一種政治意志，即「制憲主體能夠對自身政治存在的類型和形式做出具體的總決斷，也就是說，能夠決斷整個政治統一體的存在。」（施密特，2004：103-4）此一主體在施密特的眼中，便是意識到自身的政治存在、並具有共同的政治意志的「民族」。人民意識到自身的政治存在，並決斷自我存在的類型與形式，以此構成了整體政治秩序的原則，憲法隨即產生。憲法的產生預設了人民作為一個具特異性的群體身分——民族——，而民族意志的展現即為憲法的精神。
在共和主義的思想中，最常被提出來的對話者乃是Hannah Arendt。在多方重構出來一段隱蔽對話裡（蕭高彥，2006；劉擎，2007），Arendt的憲政思想被理解成乃為駁斥Schmitt而發。她認為政治秩序的創建不是一種歷史斷裂中的「製作」（making），無須宣示主權原則的優先性，以及民族原則，只需要人們持續且集體地以公共自由的行動，便可體現公共權力的政治體。Arendt所依循的是美國獨立戰爭與立憲之前的殖民自治經驗；她認為美洲殖民地的自治過程，以及《獨立宣言》都構成日後立憲的社會權力基礎。美洲殖民地的自我組織與自我治理的經驗避開了民族與制憲須同一時刻完成所可能帶來的危險。而先於憲法而存在的《獨立宣言》也提供了立憲時刻遵循的路徑。
對於這場辯論，後人往往判定勝方為共和主義者。畢竟在崇尚民主、愛好和平的年代裡，誰不愛公民共和主義呢？誰又不將自我標誌為公民共和主義或自由主義者呢？Arendt提出的長期的民主自治傳統，以及集體審議的立憲活動，確實為後人在思考秩序創建帶來若干啟發。但我們卻也無法忽略Schmitt所言的，為「自身政治存在的類型和形式做出具體的總決斷」的時刻與活動，因為事實上，此也同樣存在於Arendt所崇尚的殖民自治經驗與《獨立宣言》的書寫時刻。
托克維爾《民主在美國》的上卷最後一章裡，推崇美洲民主自治的成果之餘，轉而記載了美洲土地上的三個民族的情況：除了美利堅人外，他們是印地安人與黑人。1831年左右，托克維爾在密西西比河岸親眼目睹在寒冬裡被美利堅人驅逐家園的Choctaws族人：
被迫遷徙時，那可怕的苦難是難以想像的。而這些承受著苦難的人們早已被折磨的精疲力盡、人數漸少；…飢餓在身後驅策著，在前等待的卻是戰火，而環繞他們四周的只有悲慘。（上卷，第十八章）
美國立憲後，這種敵友關係的劃定，不若殖民初期的粗暴，合法但卻更為奸巧：「今日，對印地安人的驅逐通常是一種有序且合法的方式進行的。」（上卷，第十八章）托克維爾所記述的悲慘事蹟，即是在1830年由美利堅合眾國國會簽署的「印地安人遷移法案」（Indian Removal Act），造成一萬六千名印地安族人被軍隊強迫遷移，他們被趕離家園，徒步往西至數百英里之外的奧克拉荷馬州，超過四千人在1838-39年期間，死於這條「淚水小徑」(Trail of Tears)上。法治建立後仍舊維持著明顯的排除機制，更遑論殖民初期的征服與掠奪了。托克維爾認為，擺在印地安人眼前的選擇，只有接受文明或消失滅絕兩種方案。這是美利堅人人民自治的黑暗面：印地安人是歐洲文明的敵人。
敵友關係也存在1776年的《獨立宣言》裡，美利堅人在宣告其共同體之價值與身份的同時，其中大篇幅也在於譴責與控訴、在於決斷敵友，僅摘舉其中幾項：
他拒絕批准，俾益最深且對公眾利益至關緊要之法條。
他奪吾民之憲章，廢止我最具價值之律法並根本改變我政府體制。
他中斷我之立法職能，而聲稱他們有權為我一切大小事宜立法。
他掠奪我海域，踐踏沿岸，焚燒城鎮，殘民以逞。
美利堅人指責的「他」不是別人，而是與之具有共同文化、信仰、甚至血緣關係的大布列顛。即使有如此濃厚的親密關係，美利堅人仍舊毅然決然地說：「敵視我者敵視之，睦我者睦之，友我者友之。」
上述這些史實不是為了證成戰爭與殘忍的排他性行為是可欲與可行，而只是說明即使是公民共和主義也難脫敵友關係的決斷。那麼，我們可以從中習得何種教訓？美利堅人在創建秩序時期是如何定位自身、實踐自我？是一種以掠奪他人土地、無視他人生命與自由之價值、汲汲營營於土地與財產的「我們」，抑或是以自由民主為「我們」的價值，以抵抗外來統治、強迫與威脅？政治事務從來就不在於抹除自我的身分、或逃避對政治存在方式的決斷，而是在於追問：我們究竟如何定位自身，我們如何實踐我們所珍視的文明價值。
Posted in Schmitt專題, 庶民沙龍 Tagged: Arendt, 獨立宣言, 美國, Schmitt, 公民共和主義, 共同體, 憲政, 施密特, 民族主義, 漢娜鄂蘭      <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zgeist.wordpress.com&blog=4638363&post=311&subd=zgeist&ref=&feed=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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