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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時代精神︱Zeitgeist &#187; 拼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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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時代精神︱Zeitgeist &#187; 拼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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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研討會訊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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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4 Oct 2008 10:40:1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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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0月中到10月底，在中研院政治所、台史所分別有研討會，政治所的談半總統制，台史所的談日本殖民地比較。分別都請了一些外國學者來參加。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場聆聽討論。
政治所的半總統制研討會。
台史所的殖民地比較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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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憲法的精神與實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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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6 Oct 2008 05:32:12 +0000</pubDate>
		<dc:creator>oskarsh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拼盤]]></category>
		<category><![CDATA[Constitution]]></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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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大部分國家的憲法設計，是依據其自身的發展經驗與參照他國已經實施的憲政經驗修改而來。這部憲法有其在設計時間點上的特殊性，以及設計者對未來憲政運作的想像。既然存在想像，就一定會有實際，而這個憲法的實際，如果和憲法設計時的理念相差過大，就表示修改這部憲法的時機已經來到。
 

研究憲法的學者D. Horowitz認為，新憲法設計的時間點，大多是國家面臨危機或是關鍵的時刻（crisis moment）。然而，憲法的設計為了圖長治久安，卻是以假想的一般狀態下來設計未來國家運作的依據。W. Rappard在二次世界大戰前夕說：「民主是和平之子，並且無法脫離這個母親而獨存」。弔詭的現象便在於，民主化或是新建立的國家，他們設計於危急時刻的憲法，被當作是平和民主未來運作的依據。於是乎，危急時刻的憲政理念等於是預期要在未來被實踐，而這個被預期的理念，卻可能因為憲政發展運作過程中的路徑依循而產生巨大的落差。大多數國家的憲法設計者不會忽視這個可能性，因此在憲法裡提供了憲法自我修改或是重新詮釋憲政理念的依據。差別只在於自我修改的門檻以及詮釋憲法理念的程序要求和規範性強弱而已。
 
放眼望去當代的民主國家，憲法調整的經驗無所不在。以美國為例，超過兩百年的憲政歷史中，就有27次的修憲經驗。這些修憲內容有大有小，有些只是體制上的枝節，不影響憲政運作基本的原則，有些也可能徹底改變憲政設計最初的理念。芬蘭在2000年將憲法大修，為了因應加入歐盟與蘇聯的瓦解，將總統的憲政角色加以淡化，而強化了部長與內閣的行政能力。當然，也有因為憲法修改而導致民主崩潰瓦解的例子。德國威瑪在1930年建立總統內閣，在不修改憲法下以憲法的緊急命令權變更憲政原則，然後在1933年通過授權法，有實無名的修改了憲法，最終將當時被譽為最先進的威瑪憲法送入了二次世界大戰的煙硝之中。憲法的調整是為了解決與預期的和平狀況出現太大的差異，在保留合法性的狀況下，提供憲政自我調整的依據。
 
憲法的自我調整在於憲法裡的修憲規定；而憲法理念的重新詮釋則在於大法官會議或是憲法法庭的舉行。這兩個方式，都是解決憲法精神與實際出現落差時，一個合法調整的可能。變更憲法的條文或是重新定義憲法的理念太過於頻繁，有兩種可能。其一是國家的危急時刻持續存在；其二是社會裡的政治力量存在太大的歧異。在這些情況下，憲法的調整儘管有損於憲法對內最高性的神聖地位，卻也好過於太僵化而無法應付變局的剛硬憲法。
 
無論是自我調整或是重新詮釋，裡頭都意謂著多數治理的原則。為了避免多數暴力與憲法變更頻繁帶來的不確定性，憲法自我調整的門檻與重新詮釋的規範效力和門檻就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設計。要避免多數暴力，也要避免過於僵化的憲法體制，在門檻的設計上是一個政治問題，也是一個需要尋找平衡的過程。把門檻設計過低，甚至沒有門檻，適用於外部危機與內部分歧均低的國家；把門檻設計提高，適用於外部危機與內部分歧均多的國家。前者的憲政危機固然小，後者的憲政危機則可能發生於一個兩難的局面：將門檻降低帶來的修憲頻繁對憲政正當性的負面效應；或是將門檻拉高造成無法修憲的堵塞。
 
現在回到台灣的經驗。民主化後的台灣，從1992第一次國會全面改選至今，16年內修改了7次的憲法，釋憲案更是超過330條（當然大多數都是不涉及基本憲政原則的部分）。這凸顯了台灣作為一個民主國家，仍然存在憲政運作的危機時刻，也凸顯了這部憲法在台灣被實踐時，不時出現和設計理念存在落差的時候。再加上台灣民主化如若林正丈所形容，是一個「分期付款式」的民主化過程，因此修憲工程也成為分段施工，破碎而不完全的過程。
 
雖然如此，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分段修憲，仍舊勉力保有了這部憲法在運作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也尚能維持一部憲法作為不同時期下，社會選擇的結果（雖然這個選擇不是一個集體利益極大化的結果，而是一個降低被改變可能下的均衡）。受到民主化路徑限制，加上不正常國家的框架所影響，憲法的理念和實際在台灣的落差持續存在，但一個追求提高變動成本的均衡卻悄然建立。於是，一個可怕的結果便是，為了鞏固憲法的最高性地位，也為了達成階段性的目標，催生出一個妥協的修憲版本，將憲法的自我調整能力降低，而把憲法的剛硬提高到極度的僵化，那就是兩個二分之一的公投門檻。 
 

於今觀之，不僅憲法的精神仍舊未能落實於實際之中，要透過憲法解決台灣作為一個正常國家的問題也陷入僵局，但憲法調整的可能性，卻只剩下政治性的、也是唯一的重新詮釋（大法官）的機制。多數暴力出現在用多數鞏固這個粗暴的結果，而解決憲法精神與實際落差的成本也被提高了，台灣的憲政運作，欲透過憲政來鞏固與深化台灣的民主，現在陷入了一個成本極高的困境之中。 
Posted in 拼盤 Tagged: Constitution      <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zgeist.wordpress.com&blog=4638363&post=64&subd=zgeist&ref=&feed=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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